一、查询申请
1、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2、国家机关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贿外国籍档案查询的,由申请单位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3、公司、企业对本公司、企业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4、个人对本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个人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5、涉及国(境)外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受理。
二、查询受理
申请查询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和身份证明。
1、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明查询事由,详细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2、公司、企业申请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及复印件。
3、个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4、受委托进行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方的委托证明、受委托方的相关证明、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三、查询告知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查询申请进行查询,在受理查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
对于涉外查询,在受理查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
查询结果以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加盖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专用章。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复印件无效。内容包括:
(1)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2)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应当列明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判决时间和结果,行贿犯罪的实施时间和犯罪数额;
(3)有多次行贿犯罪的,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时间顺序,列明所有行贿犯罪记录;
(4)对有行贿犯罪记录但已经进行整改并采取预防措施的单位,可以附加告知有关整改和预防的信息;
(5)其他相关内容。
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