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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区院接待律师工作规范
时间:2018-06-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在检察环节的执业权利,不得拒绝、推送,或者变相阻碍律师依法执业。对于来访律师应当安排检察人员接待,提供场所并提供必要的方便。接待律师人员应当遵守政治纪律,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廉政、保密规定。

一、不得向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提供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外的材料。

二、不得向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谈论与案件有关的秘密事项。

三、不得向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介绍受理本院承办的案件。

四、不得接受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任何形式的请客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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