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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时间:2018-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条  按照中央、省、市、区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部署,为鼓励辖区人民群众积极广泛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及“保护伞”,根据《大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恶势力犯罪线索、黑恶类案件在逃人员线索等违法犯罪人员线索。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到我院举报中山区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四条  举报黑恶违法犯罪10种情形,详见《关于迅速广泛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致全区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方式,通过我院设立的举报电话、信箱等途径和渠道举报大连市中山区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第六条  提倡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相关部门以密码举报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第七条  举报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以举报名义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包含涉黑涉恶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活动范围及领域,主要违法犯罪事实依据等内容。

    第八条 我院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对泄漏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九条  我院相关部门在受理群众举报后,应做好登记审查,并按线索性质及管辖权进行分流,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处置。举报人向我院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线索进而被相关部门查证的,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报经本院领导审批后向大连市中山区扫黑办提出奖励申请,按照相关的奖励程序规定统一进行。

第十条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等部门查证属实,并由法院最后审判定罪的涉黑涉恶性质的案件,视情给予举报人1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提供线索抓获在逃涉黑涉恶犯罪分子的,视情给予1千元至5千元人民币的奖励。有特殊贡献的,视情提高奖励金额。个人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如下原则进行奖励:

    ()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对一人举报多起案件的,分别予以奖励;

    ()对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子以奖励。按照举报时间先后或线索作用确定奖励金额,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时间相近、作用相同的,在规定幅度范围内酌情分摊奖金。

    第十二条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7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全国专项斗争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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